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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潘寿君。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蔡起银。被执行人蔡起银,××。被执行人蔡雪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041868.0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蔡起银、蔡雪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4186元,申请执行费128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被执行人蔡起银、蔡雪桃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蔡雪桃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77号房屋,已被本院拍卖掉,尚不足以优先偿还抵押贷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被执行人蔡起银、蔡雪桃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蔡雪桃所有的房屋已拍卖还债,各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蔡起银、蔡雪桃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