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金红与魏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红,魏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宋金红,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魏洪海,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金红与被执行人魏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洪海协助申请执行人宋金红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17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魏洪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宋金红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宋金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