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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住宅。法定代表人马文然。被执行人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18层。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将被执行人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