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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聂秀青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秀青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127号罪犯聂秀青,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了(2011)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秀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同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山西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郭桂旺、王富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聂秀青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聂秀青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已经68岁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该犯患有××不能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秀青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1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聂秀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秀青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