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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5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50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小学文化。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南明区火车站河南庄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缴伪造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百元版)5本共计500份,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出租屋内搜出伪造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4本共计100份。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云岩区国税局出具发票流向查询结果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搜缴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