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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昌义与郑进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义,郑进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967号原告:林昌义。被告:郑进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义诉被告郑进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昌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昌义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