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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长沙市雨花区九塔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长沙市雨花区九塔水暖建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营者:洪炳荣。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九塔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经营者:黄宣焕。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长沙市雨花区九塔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