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斌与罗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罗杰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367号原告:罗斌。被告:罗杰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为与被告罗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