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元章诉被告王兆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元章,王兆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471号原告:吕元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王兆典,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元章诉被告王兆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元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元章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元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吕元章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