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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牟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英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59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英姿。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牟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业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