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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38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粤06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粤Y×××××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清水路外贸新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张��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7mg/100mL。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图片,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张某上诉称,上诉人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案件相关的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上诉人主观恶性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的条件。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上诉人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2.7mg/l00ml,醉酒程度高,驾驶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其醉驾行为危险程度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上诉人张某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经对上诉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及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宏平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