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陈祖林、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陈祖林,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66号原告:王丽,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林,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98号。法定代表人:付良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陈祖林、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新骏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