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秦应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秦应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黄正洪,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972040-4。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被告秦应国,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秦应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