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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克金与戴阿卿、洪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金,戴阿卿,洪建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98号原告郑克金。委托代理人陈涛雄,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阿卿。被告洪建顺。原告郑克金与被告戴阿卿、洪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艺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克金委托代理人陈涛雄,被告戴阿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建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克金诉称:被告戴阿卿经营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10天内还清,月利息��4分计算。被告戴阿卿与被告洪建顺是夫妻关系。两被告自借款后未能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和利息。为此,原告具状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从2015年7月4日起按3%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戴阿卿辩称:一是这些钱是赌场借的,而且有金饰抵押给原告。二是2015年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三是欠款单上的还款日期2015年7月14日是原告过后自行填写的。被告洪建顺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被告戴阿卿向原告郑克金借款50000元,当日签字确认欠款单一份,欠款单记载“甲方戴阿卿欠乙方郑克金人民币50000元整,于2015年7月14日还清,若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向签订地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特立此据为凭”。庭审中,被告戴阿卿对案件由本院审理表示没有异议,并承认有口头约定月利息按4分计算。被告洪建顺与被告戴阿卿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欠款单、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戴阿卿尚欠原告郑克金借款本金50000元有欠款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郑克金要求被告戴阿卿偿还借款50000元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4分,本案原告主张月利率按3%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主张2015年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认可利息已付至2015年11月份,因此,本院确认借款之日至2015年11月份的利息被告戴阿卿已经支付完毕,该部分利息原告不得再主张。被告戴阿卿主张欠款是赌场借的并有金子抵押给原告以及签字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但都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亦未申请笔迹鉴定,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讼争借款产生在被告洪建顺、戴阿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讼争的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洪建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洪建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阿卿、洪建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郑克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克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阿卿、洪建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