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遵功与谢颂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遵功,谢颂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59号原告:吴遵功。被告:谢颂华(曾用名谢宗倡),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遵功诉被告谢颂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遵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遵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遵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郑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伟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