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齐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齐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77-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齐福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与被执行人齐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齐福成缴纳了案款、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