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选民、夏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选民,夏卫峰,葛卫星,许怀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591号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单位员工。被告葛选民,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卫峰,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卫星,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怀亮,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选民、夏卫峰、葛卫星、许怀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