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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选民、夏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选民,夏卫峰,葛卫星,许怀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591号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单位员工。被告葛选民,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卫峰,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卫星,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怀亮,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选民、夏卫峰、葛卫星、许怀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