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某某、郁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吴某某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某某,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特5号申请人管某某。申请人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常州市钟楼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管某某、郁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吴某某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发现被监护人管某的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常州市新北区汇丰二村**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监护人管某的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常州市新北区汇丰二村XX号,故本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春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