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明惠与赵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惠,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明惠,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明惠与被执行人赵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轮侯查封其购买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31号和锦名苑第8幢1单元1-1106号住房一套(该住房已设立抵押权)、冻结被执行人赵小兵在南充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95%的股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小兵下落不明,且无法依法处置已查封、冻结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90万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赵小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