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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艳杰与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杰,暴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745号原告孙艳杰,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暴晶,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杰诉被告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杰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杰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艳杰负担。审判员  刘树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姗姗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