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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姚玉波与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岭、张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波,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岭,张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姚玉波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信被执行人刘克岭被执行人张泽东姚玉波申请执行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岭、张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红民保字第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克岭、张泽东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张泽东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克岭、张泽东的部分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泽东的部分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