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文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文庆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26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李文庆,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