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潘其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657号罪犯潘其江,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其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潘其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其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其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其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