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红与陈德富、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767号原告:刘红。被告:陈德富。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1号壹又贰分之壹公寓1幢21804室。法定代表人:陈德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陈德富、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