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帅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4号原告:帅某。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帅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