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帅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4号原告:帅某。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帅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