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泽妹与杨业英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9执53号申请人李泽妹,女,白族,1967年4月20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关坪乡。被执行人杨业英,女,白族,1966年3月2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关坪乡。被执行人杨业英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杨业英赔偿原告李泽妹医疗费用等人民币6619.00元。被执行人期限届满未履行。申请人李泽妹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思想工作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业英于2016年4月18日履行了赔偿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龙县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七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