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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江贵龙与裴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贵龙,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江贵龙,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裴文,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与临水路交口和昌都。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贵龙与被执行人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江贵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丹霞西路大学城商业中心AB区(产权证号:合产1165**)房屋。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贵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丹霞西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