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九江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李开平,吴龙英,李春华,李辉华,何文锋,周莎,陈新松,李园珍,张卫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洪文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卫泽。被执行人:九江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被执行人: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开平。被执行人:李开平,男,汉族,1948年12月25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龙英,女,汉族,1951年10月21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李春华,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李辉华,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何文锋,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莎,女,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新松,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生,住所:江西省。被执行人:李园珍,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张卫泽,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所: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九江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李开平、吴龙英、李春华、李辉华、何文锋、周莎、陈新松、李园珍、张卫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九江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李开平、吴龙英、李春华、李辉华、何文锋、周莎、陈新松、李园珍、张卫泽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德旺新能源有限公司、九江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李开平、吴龙英、李春华���李辉华、何文锋、周莎、陈新松、李园珍、张卫泽银行存款19000000元、利息178760.74元,罚息1175.61元(利息试算至2014年9月19日以后按判决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本息之日止)及后续利息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