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辉与冯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辉,冯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辉,男,1955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鹏,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根,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上诉人宋辉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宋辉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宋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宋辉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冯根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宋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王湘羽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