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05号原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炮台路北三幢2-3号。法定代表人向钰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华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代俊,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梅,女,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杜灿,男,汉族,1955年12月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礼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灿行政决定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 琍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