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丽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花(曾用名李菊花),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花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丽花在靖西市拉菲酒吧喝酒时,将农某2放在桌上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农某2的现金160元,VIVOX5手机一部、何美莹的OPPOR7手机一部。经鉴定,农某2、何美莹被盗手机价格分别为1898元、2469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丽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丽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丽花在靖西市拉菲酒吧喝酒时,将农某2放在桌上的一个钱包盗走。经查,包内有农某2的现金160元,VIVOX5手机一部、何美莹的OPPOR7手机一部。经鉴定,农某2、何美莹被盗手机价格分别为1898元、2469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丽花的家属自愿帮李丽花退出赃款160元,并代交罚金。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农某2陈述,涉案物品购买凭据,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人黄某、农某1证言,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丽花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所退出的赃款16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农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丽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二、本案李丽花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16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何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