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因本案于2016年2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廖信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澳门劳工证,在珠海市湾仔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李某、吕某、莫某人民币各3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0元;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小学入学指标,骗取被害人苏某人民币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000元。同年7月底,被告人郑某逃匿。另查明,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委托家属向上述被害人退还全部款项,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苏某、李某、杨某、张某、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人潘某、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收款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郑某是初犯,没有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还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智贤吴天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