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