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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