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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飞与高虎虎、刘蔚、慕明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飞,高虎虎,刘蔚,慕明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2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飞被执行人高虎虎被执行人刘蔚被执行人慕明尚本院执行的李建飞与高虎虎、刘蔚、慕明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虎虎、刘蔚、慕明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虎虎、刘蔚、慕明尚向申请执行人李建飞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299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