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葛德升与王永淮、谢传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德升,王永淮,谢传萍,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葛德升,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永淮。被执行人:谢传萍。被执行人:王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淮位于田家庵区龙泉街道龙泉山庄3栋108室(4单元1层西)的房产(权证号: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