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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爱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爱,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584号原告张玉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爱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玉爱负担。审 判 员  赵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