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爱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爱,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584号原告张玉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爱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玉爱负担。审 判 员 赵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