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进贤县市场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进贤县市场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530号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进贤县市场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本院在受理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市场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懿(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