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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绍勇因与被申请人张芝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勇,张芝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310-1号申请人杨绍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张芝菱,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4日。申请人杨绍勇因与被申请人张芝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芝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芳洲南路8号遂宁大院别墅22栋1-3层01号房屋其中价值的40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杨芬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东楼4-5-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819**号)为上述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绍勇的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芝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芳洲南路8号遂宁大院别墅22栋1-3层01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芬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东楼4-5-1号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819**号)予以查封。对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理审判员刘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