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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进程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程,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996号原告:王进程。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原告王进程与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人认为,本案诉争的《新材料房屋预订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认预订款60万元、优惠金3万元等,并要求判令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提供了自己与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新材料房屋预订协议”(0001694)一份、交款收据一份、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一份(均复印件)佐证自己的主张。本案原告提起的同一起诉讼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