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健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659号罪犯杨健泽,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佤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健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杨健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健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健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健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健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