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晓琴、田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琴,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琴,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开发区万年村三组15号。申请执行人田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陈晓琴与被执行人田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晓琴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664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