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国锋、高倩、胡华兵、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胡国锋,高倩,胡华兵,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国锋。被执行人高倩。被执行人胡华兵。被执行人彭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锋、高倩、胡华兵、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