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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豪诉被告郭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豪,郭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997号原告王永豪,男,生于1985年5月17日,回族,住禹州市。被告郭玉献,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永豪诉被告郭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王永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玉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永豪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