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90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