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90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