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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孙洪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孙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948号申请人张国华,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洪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张国华与孙洪军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洪军给付案款人民币10.8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昌勇车辆依法查封,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