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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刘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王某已经离婚,且已搬到奎文区居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之一王某住所地在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2369号1号楼1单元1002号,属于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