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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被告张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张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负责人陈士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振一,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张云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被告张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委托代理人崔振一,被告张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称,李春贵于2012年8月30日从原告方借款1500000元整,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前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方提出办理展期,并于2013年8月30日办理了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14年7月30日。2014年5月11日,借款人李春贵因车祸死亡,截止2015年8月31日,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400000元及利息336105元。被告张云霞系李春贵妻子,应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特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云霞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经审理查明:李春贵于2012年8月30日从原告方借款1500000元整,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前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方提出办理展期,并于2013年8月30日办理了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14年7月30日。2014年5月11日,借款人李春贵因车祸死亡,截止2015年8月31日,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400000元及利息336105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展期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李春贵与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借款人李春贵车祸死亡。该笔借款是借款人李春贵与被告张云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现借款人李春贵已经去世,故被告张云霞应承担该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0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336105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426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岗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