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姣玲与张敏、舒梦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姣玲,张敏,舒梦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017号原告龙姣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楚火,湖北黄州东湖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敏,个体工商户。被告舒梦媛(系被告张敏之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姣玲诉被告张敏、舒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敏、舒梦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果申请错误,原告龙姣玲自愿承担赔偿被告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敏、舒梦媛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