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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姣玲与张敏、舒梦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姣玲,张敏,舒梦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017号原告龙姣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楚火,湖北黄州东湖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敏,个体工商户。被告舒梦媛(系被告张敏之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姣玲诉被告张敏、舒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敏、舒梦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果申请错误,原告龙姣玲自愿承担赔偿被告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敏、舒梦媛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