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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宏斌与丁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斌,丁桂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8号原告任宏斌,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被告丁桂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告任宏斌诉被告丁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宏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任宏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