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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佟玉影与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影,徐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69号原告:佟玉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玉影与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佟玉影负担。审判长 刘 瑶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