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佟玉影与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影,徐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69号原告:佟玉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玉影与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佟玉影负担。审判长 刘 瑶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勋斌 关注公众号“”